作法自毙: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。泛指自做自受。
典故
商鞅变法,首先取消了贵族的特权,规定重新按军功大小给予爵位。贵族由此失去了无功受禄的特权,对商独十分不满,但商鞅有秦孝公支持。贵族虽怀恨在心,仍然毫无办法。秦国经变法以后,很快强盛起来,生产率大大提高,国库充盈,将士作战勇猛,威震六国。
商鞅因变法有功,受封商地十五邑,号商君,人们从此称公孙敬为商鞅。变法过程中,太子的老师触犯了法律,贵族和朝臣对这件事抱着幸祸态度,看商鞅怎样解决这个棘手的难题。商鞅为了新法能得以实施,请示孝公,依法严厉地作了公正处置。子曾为老师说情,但无济于事,太子对商鞅开始恨之入骨,必欲除之而手快。
孝公在位二下二年驾崩,太子嗣位,史称惠文王。贵族们知道惠文王痛恨商鞅,便纷纷制造流言蜚语,有人甚至诬陷商鞅谋反。惠文王十分清楚商鞅没有谋反的动机,更没有谋反的可能,他只是为了出气,下令逮捕商鞅。商鞅自孝公死后,自知失去靠山,不敢久居京城,返回自己的封地。当他风闻有人诬告他谋反的消息后,情知早晚必罹杀身之祸,便只身逃出家中,打算潜往它国,躲灾避祸。
天色渐渐暗了下来,寒鸦背着夕阳余辉,结队归林。商鞅急于逃离秦境,匆匆赶路,来到关下,不想被守关军士拦住,声称“商君有令,黄昏后非公事不得出城。”商鞅这才意识到必须投宿住店。他来到一家旅店,要求住宿.老板走出来说“既是客人我们当然欢迎,请问您是谁,弄不清身份,我会被杀头的。这是商君的法令,违背不得呀。”
商鞅当然不敢承认自己的身份,走出旅店,仰天长叹:“我这是作法自毙呀!”商鞅后来被车裂而死。那刑罚十分残忍,即用五辆车分别用绳索缚住受刑者的头部与四肢,然后驱赶着马,将人活活撕成五段,令人耳不忍闻。
作法自毙的故事说明了
秦王为了使秦国国富民强,同意商鞅对各项制度进行改革。商鞅制定了新的法律太子触犯了新法,商鞅大怒,让太子的老师替太子受刑,割掉了他的鼻子。众百姓见太子犯法都要受惩罚,对法律越来越敬畏了。
由于秦国老百姓遵纪守法,辛勤劳作,秦国很快就富强了。
太子继承王位后,为了报辱师之仇,给商鞅安了一个谋反的罪名。
商鞅见势不妙,就逃跑了。他在逃跑途中想住店,可是由于他不能拿出身份证明,因此无法入住。
新法是商鞅自己制定的。自己制定的法律,反使自己受害。比喻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。
不小心切到了自己用成语形容
不小心切到了自己用成语“作法自毙”形容。
作法自毙
[ zuò fǎ zì bì ]
基础释义:
自己立法,自己受害。比喻自作自受。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,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,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 毙:死。
详细释义:
【解释】: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。泛指自做自受。
【出自】: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,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,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
【示例】:怎奈此时官场中人,十居其九是吃烟的,那一个肯建这个政策~呢?
◎清·吴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十三回
【语法】:连动式;作谓语、宾语;含贬义。
出处:
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,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,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
天作贱,孰可活.自作贱,不可活.什么意思吖
等于天作孽犹可违,自作孽不可活的意思。上天降下的灾害还可以逃避;自己造成的罪孽可就无处可逃。多被引用自作自受时的感受。 也可以理解为:人的命运是可以改造的,所以“天作孽,犹可违”,但是自己不上进,就是“自作孽,不可活”。天作孽犹可违:【拼音】tiān zuō niè yóu kě wéi【解释】孽:罪恶,灾祸。上天降下的灾害还可以逃避的。【事例】洪水患难,天灾人祸。自作孽不可活:【拼音】zì zuò niè bù kě huó【解释】孽:罪恶,灾祸。指自己招来的罪孽或灾祸是逃不脱的【出处】战国·邹·孟轲《孟子·公孙丑》:太甲曰∶“天作孽,犹可违;自作孽,不可活。(上天降下的灾害还可以逃避;自己造成的罪孽可就无处可逃。)”【事例】陈学昭《工作着是美丽的》:“她实在是自作自受,‘~’,她早就该死了。”【用法】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【近义词】自作之孽,作法自毙,作茧自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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